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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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来源:不悔论文网    [ 2006-4-29 ]    作者:1    编辑:b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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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⑵、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监督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1)、增强学生正确的民主权利与民主义务意识;
  (2)、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志向。
  (3)、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观念,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法制观念、义务观念,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一)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本节讲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它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框机构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说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框讲述了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讲述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第三框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权利与义务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又是对第一、二框的必然结论。
  本课的小结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结让学生系统地、全面地把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
  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教材编写的原则之一--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具体要求,逐渐过渡,逐步具体化,最终归宿在于对学生进行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教育


(二)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重点和难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
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仍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选举权说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关于第二节的教法建议

(一)本课有三个重要的原则,需要深刻理解这些知识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一种确认。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平等,也不指旨在消灭一切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

  2.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教师在讲解二者关系时,应结合宪法42条和46条指出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3.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可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来分析为何二者必须结合。

(二)、在本节的教学中,需要注意两组不同但又易混淆的概念:

  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

  2、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关于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教学设计方案


  导入新课
  前面我们学习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教师提问:什么是依法治国的原则?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
  教师导入新课:从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治理国家,不仅仅是政党的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人民如何管理国家,国家如何保证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我们今天这节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下面我讲:
  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板书)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同学议论,教师归纳)
  公民的含义及公民及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项国家公民的资格。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发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有,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板书)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板书)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板书)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板书)
  设问:什么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它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们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板书)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板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保证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我国还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来保证广大职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企事业及城市、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出示案例: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1)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板书)
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满18周岁,意味着生理、智力趋于成熟,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宪法赋予18周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2979人

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③选民的权利。(板书)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④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
  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⑤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第二,政治自由。(板书)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①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②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③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违背国家法律,或者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这样的社团就要被取缔。如1999年我国政府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违反国家法律,作为社会团体也没有经过批准和进行登记,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
  ④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⑤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⑥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放映录像片:
  如1999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用导弹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我使馆毁坏和人员的伤亡。当事件发生后,经过申请,获得批准,在北京等大城市举行了游行示威,抗议美国政府的野蛮暴行。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板书)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话、敢于讲真话,敢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这充分体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请同学们议一议: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三,监督权(板书)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这里明确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工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所谓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效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监督的内容: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其违法和失职行为上,而且根据最近国家的有关精神,还有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
  公民依法监督的意义: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克服不正之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重在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3、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1954年我国制定了《宪法》将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定入宪法。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行为。(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对侵害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处。


课堂小结


  通过本课的学习和对两个事例的分析,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和理解下列三个内容。
  第一,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表明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和人民在社会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第三,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探究活动


活动设计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状况
  1、收集有关资料、主要是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事例,以及国家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事例。
  2、根据收集的资料撰写一篇短文(以议论文为主)。

活动设计2:关于不同性质的游行示威

  程序:设计方案、组织调查提纲
  线索提示:
  理解中国革命历史上几次著名的游行示威;
  了解古巴的游行示威文化;
  了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常出现的游行示威所反映的真民主与虚假民主的思考;
  了解我国几次严重违背游行示威相关法规的示威活动及其危害。

活动设计3:

  公民应如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目标:通过调查和了解台湾历史与现状,培养和树立民族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的国家观念。
  提示:维护国家统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捍卫主权不受侵犯、二是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三是捍卫国家政权巩固及其统一。围绕这三个方面批驳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的台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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